《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为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洪府发[2014]16号)、《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厅[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疾病。
  •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组织鉴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 病种范围及待遇

  •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范围、报销比例、单病种或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类别分别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洪府发[2014]16号)和《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厅[2015] 37号)的规定执行。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血(腹)透用药每年度限额5000元;恶性肿瘤康复期体检费用每年度限额500元。

第三章 申办程序

  • 申办原则。参保人员按属地管理、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申办。
  • 申报地点和日期。参保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向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本人参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填写《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附件1),并按照《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及享受年限》(附件2)的规定提交材料进行申办。

申报材料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印章并标明病案号。

  • 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经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材料不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书面告知参保人员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章  鉴定管理

  • 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 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主要责任事故;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专业从业时间十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鉴定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3年。
  • 鉴定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鉴定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及参保人通过鉴定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相关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鉴定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五)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人数,根据申报病种和数量确定。

鉴定工作封闭进行。召开前两天,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各自建立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各病种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组成员和组长,并宣布鉴定纪律及鉴定工作安排;

(二)评审组成员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材料根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及享受年限》规定进行鉴定。每份申请材料需经两名评审组成员分别提出意见;

(三)各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成员进行集体评议,并签署鉴定结论;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的鉴定材料进行登记备案。鉴定通过的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同时建立个人门诊特殊慢性病电子档案;鉴定未通过的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单,并按原申报途径退回参保人。

  • 为保障鉴定工作的稳定,对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发放评审劳务费。评审劳务费标准由市人社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确定。

第五章 就医管理

  • 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实行“五定”管理。

(一)定医院管理。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时填写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的医疗机构。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本人登记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特殊原因,年度内不能更换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如下一年度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由参保人填写《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附件3),报拟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交参保人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定时限管理。参保人员自专家评审组鉴定通过的次月开始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各病种待遇享受年限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及享受年限》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须在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年限期满前的2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经鉴定符合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或鉴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三)定用药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试行)》的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 定诊疗管理。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检查和治疗按《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的规定执行,非申请病种所需的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 定额度管理。为既保证参保人员慢性病治疗的需求,又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同时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参保人员每月门诊处方量不超过30日量。如因异地探亲、旅游等特殊情况,由参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票、机票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当月门诊处方量不超过60日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次月初将审批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字盖章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延长期不能重复开药。

第六章 费用结算

  • 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刷卡就医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血透参保人员,如因探亲、旅游等原因需临时性(6个月以内)外出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票、机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在异地发生的血透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零星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扣款。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参保人员因弄虚假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取消其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健康档案。通过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健康档案”整理参保人既往诊疗数据,形成完善标准的数据库,便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管理病人病史、用药史、消费记录等信息,辅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增强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与服务能力。
  •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提供。
  •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序号

病种

审核标准

享受年限

使用参保类型

 

7

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连续一年以上门诊治疗精神病病历;  

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毒性等所致的应急性精神症状。

审核标准:(1)+(2)+(3)   

10

城镇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机关事业单位

 

注:
   1.未曾住院治疗。
   ①“疾病证明”;
   ②自申请日起,倒算连续一年以上的门诊就诊记录(不少于12个月),每三个月最少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
   2.1申请日与最后一次出院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①“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
   ②自申请日起,倒算连续一年以上的门诊就诊记录(不少于12个月),每三个月最少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
   2.2申请日与最后一次出院时间间隔一年以内。
   ①“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
   ②提供出院后的门诊连续就诊记录,每三个月最少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
   3.首次门诊就诊便办理住院治疗,申请日为出院当月。
   ①“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
   ②入院时的门诊首诊记录。

 
 
 
 
 
 
 
 

 

 

《医院医保服务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范性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落实政府相关管理政策、维护参保患者就医补偿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就诊与缴费

1、参保患者就诊、交费时须主动出示社保卡明示参保身份。

2、收费窗口工作人员为出示社保卡的缴费患者提供医保系统平台上刷卡结算,统筹不予支付的部分由患者个人缴交。

3、参保患者必须主动告知接诊医师知晓参保身份,接诊医师须因病施治,优先选择目录内药品,以降低参保患者就医费用。

4、参保患者每人每月门诊处方单药品合计用量不超过30日。如因异地探亲、旅游等特殊情况,参保患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车票、机票等)原件及复印件至门诊患者服务中心。经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相关经管局批准开通“处方用量适当延长”。当月延长用药量不超过60日量,延长期不能重复开药。

5、医院药房须按规定拒绝超量(违反本规的“一、4”的处方用药量)发药。已缴超量用药的费用可在收费处按财务规定退费。

6、 医师须将患者就诊情况记录在门诊纸质病历上(书写、打印后粘贴均可),保证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可辨。

第三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

1、精神疾病特殊慢性病有效期为10年。

2、参保患者在年限期满前的2个月内,按“特殊病申办”的规定重新申报。

3、申办地点和日期。参保患者在法定工作日向医院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

4、申报材料。参保患者或代办人携带参保患者身份证、社保卡、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证明、连续一年以上门诊治疗精神病病历(或一次以上精神病出院小结)。南昌地区参保人在医保科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省级参保人在所属单位按规定申请。

5、审核认定。南昌地区居民医保参保人缴交申报资料至参保地医保经管机构审核;每月10日前医保科将南昌市市本级申报材料整理齐备,报送相关医保经管局进行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核的,会告知参保患者员并退回申报材料;通过专家鉴定审核后的次月开始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第四条 其他

1、参保患者不得转借社保卡给他人使用就医,违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2、医师须按规定开具处方,开处方前认真查看患者就诊记录,不得违规开药,一经查处按医院相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医院医保服务自费药品与自费项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患者的参保权益,强化参保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知情同意,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务人员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门诊医师进行诊疗服务时,确定用药方案后,需告知参保患者或其家属药品的自费性和使用该药品所需的费用等情况,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方能开具处方。

第四条 住院部医师进行诊疗服务时,在确定诊疗方案后,及时告知参保患者或其家属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自费项目种类和自费项目所需的费用等情况。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方能执行自费类的治疗措施。

第五条 住院诊疗方案中的自费药品与自费检查治疗项目使用前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经管医师及时填写《自费项目使用告知书》,指导家属完成“患者(家属)签名认可”工作。

第六条 住院期间不得要求参保患者到门诊或院外购药,一经查实相关费用由经管医生承担。

第七条 《自费项目使用告知书》由医院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在医生工作站平台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随患者住院档案保管,一份供参保患者出院结算报账使用。

第八条  医保三大目录中不予支付的部分和目录外的项目为自费项目。

第九条  各临床科室与门诊部科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本科室医务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医保科负责督导全院医师及各相关科室对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  该项规定纳入医院医保质控管理范围,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后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医院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赣人社发【2017】30号)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医院“异地参保患者就医结算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医院已经开通住院异地就医刷卡结算服务。门诊异地就医刷卡结算须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现暂未开通。

第三条  异地参保患者来院就医人员涵盖:异地安置在南昌的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在南昌的人员、常住南昌的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在南昌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参保人异地就医之前,需要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第五条  通过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在相关网络平台上选择就医地和医疗机构分别为: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精神病院。

第六条  入院时,参保人持已经由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本人社会保障卡,按相关流程通过身份确认和刷卡登记手续后,方能享受出院刷卡即时结算待遇。

第七条  临床医生要认真审核患者身份证、社保卡与本人的相符情况,一项不符的,不得在《身份确认表上》签章认证。

第八条  患者在院期间,社会保障卡暂扣存在入院处。如有特殊需求,须由参保经管局与医院医保科沟通协商后,实施备案领取。

第九条  患者入院时按医院相关规定缴交预交金;在院时预交金不超总医疗费用50%,出现网上登记失败或网上结算故障时,全额预交医疗费用,结算后清退补偿款;患者须支付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出入院处在规定网络平台上为患者办理医保入院刷卡登记或出院刷卡结算手续,按相关流程收取入院和出院时的材料,并归类保管。

第十一条  医保科每月按时前往出入院处核查患者社保卡扣存情况,核对和收取已出院患者材料。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报送月结报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科负责保障异地结算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各临床科室负责在床患者及其家属的日常政策宣传和答疑工作。

第十五条  医保科负责相关政策解析、对外沟通、制度流程的编制和日常考核,及其他指导性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精神病院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一、门诊处方用量及管理

   (一)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和特殊情况等,处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且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量期内不可重开药;医保患者30日药量期内提前开药不得超过一周;

   (二)如遇特殊情况,如异地探亲、旅游等,需提供相关材料(车票、机票)原件及复印件,医保病人经医保科审核,非医保病人由门诊部审核,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药量期内不可重复开药;

   (三)对于不便拆分包装的药品,医生在开具最小数量(一盒或一瓶)时,可以超过30天,但药量期内不可重复开药;

   (四)每张处方金额不得超过480元,不得分解处方;超过200元处方需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五)必须按照药品类别、年龄类别使用处方;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一张处方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处方内不得缺项,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符合规范。

二、超过规定处方用量的处罚

   (一)超过上述规定的处方用量的,首次违规者,扣除当月绩效奖200元;

   (二)第二次违规者,扣除当月绩效奖200元,并给予诫勉谈话;同时门诊医生开具的违规处方门诊主任扣除当月绩效奖50元,非门诊医生开具的违规处方相应的病区主任扣除当月绩效奖50元;专家门诊、科主任、病区主任开具的违规处方医务科科长扣除当月绩效奖100元;

   (三)当医保患者处方出现违规情况时(院医保科日常检查发现、市医保局抽查发现),医保科将违规情况通知医务科,处罚方式同上述。

三、处方用量监管

   (一)由信息科在系统中对每一个药品大致的30日常用量进行管控,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醒、限定处方超过30日用量;

   (二)由药剂科加强处方审核,发现超量处方拒绝发药并进行登记,每月汇总上报至医务科;

   (三)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开始实行。2013年颁布的《江西省精神病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江西省精神病院 医务科

2017年4月12日

 

创建时间:2020-10-2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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